(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凌佳祥与张文昌、郭文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佳祥,张文昌,郭文豪,万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凌佳祥,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祥,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昌,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张道胜,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张文昌父亲)。被告:郭文豪,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理人:郭现志,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郭文豪父亲)。被告:万传杰,男,199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理人:万友堂,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万传杰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佳祥诉被告张文昌、郭文豪、万传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佳祥于2015年4月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涛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