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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与杨支飘、窦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杨支飘,窦勇英,黄永存,黄秀菊,林克,肖利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988号。负责人赵天雯,该支行行长。被告杨支飘,农民。被告窦勇英,农民。被告黄永存,农民。被告黄秀菊,农民。被告林克,农民。被告肖利荣,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与被告林克、肖利荣、杨支飘、窦勇英、黄永存、黄秀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文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绍富和人民陪审员邓洁霖参加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4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将文边审 判 员  黄绍富人民陪审员  邓洁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