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5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谷天水与谷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天水,谷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308号原告谷天水,男性,年龄59。被告谷玉琴,女性,年龄53。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天水诉被告谷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金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