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利与被告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利,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王素利,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利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贺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