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述会与六盘水市图书馆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述会,六盘水市图书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述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永富。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图书馆,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许荣富,系该馆馆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君慧。上诉人黄述会因与上诉人六盘水市图书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述会于1998年到被告六盘水市图书馆从事保结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于2005年3月3日签订了《临时工使用协议》、于2008年7月11日签订了《六盘水市图书馆安全保卫及卫生值班人员协议》(原告在协议签订后于2008年7月11日按约定缴纳了20000元的风险保证金)、于2010年8月1日签订了《六盘水市图书馆值班门卫室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原告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报酬。后原告向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返还风险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14)第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返还原告风险保证金20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已于2014年8月19日将风险保证金200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于1957年8月12出生,在2014年8月12日已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社保机构已无法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原审法院认为,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于1998年到其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从1998年起便建立劳动关系,对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用工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因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揽的养老保险,导致原告在2014年8月12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被告的过错造成,故被告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原告主张按社平工资标准发放退休工资无法律依据,由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原告的退休工资损失酌情参照2013年度六盘水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1314元的标准计算(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支付)。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对其请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风险保证金20000元,被告已于2014年8月18日退还原告,故��案不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六盘水市图书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述会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的损失5256元,并从2014年12月起每月按1314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黄述会的退休工资损失(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述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六盘水市图书馆负担。宣判后,黄述会、六盘水市图书馆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黄述会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黔钟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六盘水市图书馆向上诉人赔偿从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退休工资损失3152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六盘水市图书馆承担。事实及理由:黄述会于1998年到被上诉人单位上班,从事保洁工作至今。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期间先后与六盘水市图书馆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双方于1998年建立劳动关系后,六盘水市图书馆一直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致使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领取退休工资,经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上诉人系1957年8月12日出生,其于2012年8月12日年满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其因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致使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领取退休工资的损失应该从2012年8月开始计算。原审法院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从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损失52256元,并判决上诉人从2014年11月开始每月按1314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退休工资损失,漏判了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退休工资损失31526元,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六盘水市图书馆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黔钟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黄述会承担。事实及理由:一、黄述会于1998年被上诉人聘用,1998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共实施三版劳动法,原审法院统一以2013年版劳动法为法律依据作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二、原审判决上诉人从2014年12月其每月按1314元标准支付黄述会的退休工资损失,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不足,黄述会非本单位正式职工,按判决理由推论,也可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损失或按农村户口最低生活保障来支付;三、原审判令上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的损失5256元理由不充分,上诉人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仍继续向黄述会发放工资,并为其提供免费食宿,未对其造成损失,不应赔偿此期间费用;四、上诉人聘用黄述会时已明确告知,财政没有给单位此项经费,黄述会的报酬都是用单位的办公经费及扣职工违纪工资解决,单位可以为黄述会提供用工证明,由其自行到劳动行政部门缴纳,故该过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黄述会、六盘水市图书馆在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对于黄述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黄述会上诉主张六盘水市图书馆应对其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退休工资损失31526元予以补偿,本案中黄述会虽��在2012年8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从其原审诉讼请求看,黄述会原审只向人民法院诉请六盘水市图书馆从2014年8月20日起每月按六盘水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退休工资,故其二审请求增加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退休工资损失,应属于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黄述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对于六盘水市图书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六盘水市图书馆认为其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仍继续向黄述会发放工资,并为黄述会提供免费食宿,未对其造成损失,不应承担此期间损失的,本院二审经询问双方当事人,黄述会认可六盘水市图书馆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仍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并承认双方于2014年10月已结清工资,黄述会亦未向六盘水市图书馆继续提供劳动。因本案涉及的是未为黄述会购买养老保险的补偿款,而不��支付退休工资,故对六盘水市图书馆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期间已对黄述会正常发放工资的费用应予以扣除,对六盘水市图书馆的此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六盘水市图书馆上诉主张应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黄述会予以补偿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六盘水市图书馆主张按此标准对黄述会予以补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黔钟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二、由六盘水市图书馆从2014年11月起以每月1314元标准按月支付黄述会损失(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按月支付);三、驳回黄述会��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六盘水市图书馆负担;上诉人黄述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述会负担;上诉人六盘水市图书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六盘水市图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敏审 判 员 杨 梅代理审判员 朱国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