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保定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赵文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沛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赵文宾,胡翠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7号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浩,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文宾。被告胡翠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沛县支公司。负责人刘勇。本院在审理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赵文宾、胡翠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沛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