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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桂领辉诉穆锋权、张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领辉,穆锋权,张国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3号原告桂领辉,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穆锋权,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国信,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桂领辉诉被告穆锋权、张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桂领辉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领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穆锋权、张国信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