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徐科先、王聪聪,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