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62号原告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平,何正阳,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存款90000元进行查封或对相应财产进行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予以查封或相应财产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