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赵某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赵某甲,男。被告赵某乙,男。被告赵某丙,男。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