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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赵某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赵某甲,男。被告赵某乙,男。被告赵某丙,男。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