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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吴振丹、林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梅,吴振丹,林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2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被执行人:吴振丹。被执行人:林杨。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8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诉讼保全被执行人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开执字第22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肖杨(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