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骆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2013年9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先期羁押35天),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昊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伙同“张某”、“志刚”(以上二人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第五作业区南1-6-丙130油井处,以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二人被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原油重0.51吨,价值人民币1853.34元。现被盗原油已全部返还丢失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志刚”(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受雇于张某(另案处理)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第五作业区南1-6-丙130油井处,张某负责遛道,“志刚”负责开井放油,骆某某与张某某负责支架子、铺苫布以及灌袋。在盗窃过程中,张某与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三人被当场抓获,“志刚”逃跑。现场收缴原油重0.51吨,价值人民币1853.34元。现被盗原油已全部返还丢失单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现场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丢失报告、回收证明、称重单、原油含水检验报告、原油价格证明、原油价值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郭某某、周某、姜某、马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赃物收缴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35天,刑期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审 判 长 周文辉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雪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