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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与阿力浦江·阿比力克木、王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阿力浦江·阿比力克木,王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法定代表人:穆合塔尔·买和苏提,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永春,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来提·色依提,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力浦江·阿比力克木。委托代理人:阿不力培孜,新疆百丰天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军。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因与被上诉人阿力浦江·阿比力克木,原审第三人王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以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存在错误,自愿放弃原审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已预交),一审法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35元由一审法院退还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退还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审 判 长 再比布拉&mi d dot;加玛力审 判 员 居来提&mid d ot;阿不来提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