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穆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易小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