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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穆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易小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