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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沂刑二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原沂水县交通局某公司合同工,现住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道某村。2012年5月2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沂水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公丕国,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公丕国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传唤不到案,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能为他人安排工作、办理驾驶证等为由,多次骗取沂水县诸葛镇耿家王峪村耿某等人现金共计271000元挥霍后潜逃。1-4、被告人王某某以能托熟人安排到鲁南矿业工作为由,分别于2011年12月骗取沂水县诸葛镇耿家王峪村耿某现金45000元、沂源县东里镇四崮峪村王某刚现金40000元;于2012年1月13日骗取沂水县韩旺铁矿崔某某现金90000元;于2012年2月10日,骗取沂水县诸葛镇耿家峪村李某现金60000元。以上共计骗取现金235000元挥霍后潜逃。5-8、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不经过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分别于2012年1月7日骗取沂水县泉庄镇黄堐村李某锋现金6000元;于2012年2月骗取沂南县苏村镇司马店子村牛某某现金5000元;于2012年6月骗取沂水县许家湖镇东营村李某亮、冯某祥、冯某军、李某茂现金各5000元;于2012年6月骗取沂水县许家湖镇西斜午村王某勋现金5000元。以上共计骗取现金36000元挥霍后潜逃。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耿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数额没有那么大,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宽大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诈骗数额应当以被告人王某某实际取得的钱数为准;2、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3、有退还骗取款项的意愿。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能为他人安排工作或办理驾驶证为由,多次骗取沂水县诸葛镇耿家王峪村耿某等人现金共计271000元挥霍后潜逃。1-4、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能托关系将他人安排到鲁南矿业工作为由,分别于2011年12月骗取沂水县诸葛镇耿家王峪村耿某现金45000元、沂源县东里镇四崮峪村王某某现金40000元;于2012年1月13日骗取沂水县韩旺铁矿崔某某现金90000元;于2012年2月10日,骗取沂水县诸葛镇耿家峪村李某某现金60000元。以上共计骗取现金235000元挥霍后潜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耿某于2013年1月17日陈述:2011年12月份,我村徐某说交上5万元钱,王某某就能安排我老婆到鲁南矿业公司上班(合同工),因为以前安排过我村的臧某某的闺女到矿上上班,我就凑了四万五千元钱给了徐某。②被害人王某刚于2013年1月17日陈述:去年冬天,徐某跟我说,打算叫他老婆去鲁南矿业上班,但是年龄大了,就想叫我孩子去,当时我的孩子在韩旺中学上学,我就不让他上了。2012年元旦前,徐某和一个胖子上了我家,他们两个人都说只要交上四万元钱就能上班,我当时没钱,就借了四万元钱。第二天去银行取的,我用报纸包着钱给的他们。当时徐某同村的耿某某在场,说好过了元旦就能上班,徐某也没有给我写欠条。后来我给徐某打电话,他只是说快了。③被害人崔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陈述:2012年元月,徐某到韩旺铁矿喝酒,喝完酒我们两个人闲聊,徐某跟我说:“不知道有没有想去韩旺铁矿上班的,有的话可以找我,我有名额,一个人四万五千元。”我问他找谁办,徐某没有说,只是说不用我管,到时候通知上班就行,耿家王峪村已经办了好几个都上班了。我就让他帮我准备两个名额。之后四五天徐某一遍一遍给我打电话催我,叫我抓紧把钱给他。2012年1月13日下午1—2点钟,徐某一个人到我家拿现金,我就把这些天准备的九万元钱给了他,为了保险,我让徐某给我写了一张九万元的欠条。④被害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19日陈述:臧某某的闺女和我闺女是好朋友,当时她已经在东方管业上班。去年2月份她来我家玩,跟我对象说起徐某这事,我就也想让我闺女去。我就打电话给徐某,问他能不能给办到鲁南矿业。他说有难度,要6万块钱,我就答应了。2012年2月10日,我和我对象去沂水给的他钱,我们在东环路见上面,徐某上了我的车,我把6捆百元的钱给了他,他要给我写张欠条,我原本没想让他写,徐某说不写不行就写了。之后他让我等着,我看他很有把握就各自走了,2012年5月份左右我打电话问他,他叫我别着急。一直等到现在他也没有回信。我不知道他找什么人办理,他一直说不让我管让我等着就是。(2)证人证言①证人徐某于2013年1月17日证实:我和王某某认识四五年了,知道他舅舅是武装部的政委,说是能安排人去韩旺铁矿上班。2011年农历8月15,俺村的臧某某找我,问我能把他闺女弄到韩旺铁矿上班不,我找王某某问了一下,他问了问说可以,但要花大约5万元钱,我就上臧某某家拿了5万给了王某某,过了不到一个月,王某某打电话说办成了,臧某某就领着他闺女去报了名上班去了,这件事王某某没给我什么好处。这事办成后不长时间,2011年11月份耿波找我,问我能不能让他老婆去韩旺铁矿。我问了问王某某,王某某说需要4万5千元钱。我跟耿波说了,等耿波凑好钱后他就在沂水县城新华书店的九州超市卖衣服的那层把钱给了我,拿到钱我打电话给了王某某,在紫薇园饭店对面把钱给了他。这次没有写欠条,这件事一直拖到现在没办成。耿波这件事办了不长时间,我和我两乔王某刚在我岳父家吃饭。吃饭时说起让我老婆去韩旺铁矿上班,王某刚说我老婆年纪太大,就想让他小孩去。我打电话问了问王某某,王某某说行。因为是我两乔的小孩,就要4万元钱,之后我打电话告诉王某刚准备钱。钱准备好后我和王某某一块去了韩旺铁矿那里,打电话给了我两乔。我两乔领着我们去泉庄,到了泉庄后我两乔上了王某某的车一起去了夏蔚那边吃饭。把钱放到王某某车的副驾驶下边去了,这次也没有打欠条。我两乔这件事后不长时间,崔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去韩旺铁矿上班的事,我说以前办成过,谁知道还行不行。他就问我三十岁的还行不,我就问王某某。这期间崔某某来电话说连他表哥家的孩子一起。到了2011年年前,王某某给我电话说可以,4万5千元一个,我就跟崔某某说了。崔某某准备好钱后,我就和王某某来到了韩旺铁矿。吃饭的时候我去崔某某家拿的9万块钱,崔某某还用电脑打印了一张借条,我把中间空着的地方填上,签了名,之后我回韩旺铁矿和王某某回了沂水。在回沂水的车上,我把钱给了王某某,给王某某钱时没有打欠条。2011年年底,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联系去韩旺铁矿上班的事,2012年正月底,我联系王某某之后给李克金回了电话,说可以办。李某某又要求去韩旺铁矿不去东方管业,王某某说要6万元,李某某答应了。过了三五天,李某某去沂水送的钱,当时我在东环路那边,李某某在六合饲料门口南边给的我。当时王某某开着车在路西边等着我,我拿着钱后上了车,在服装厂路口西边,我把钱给了王某某。我给李某某写了欠条,王某某没有给我写,这一次事情也没有办成。以后别人要是催我,我就打电话给王某某,王某某就说韩旺铁矿需要等合适的机会,一直这样推着。到了2012年10月7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叫我两乔的小孩和耿某的老婆在10月8号去韩旺铁矿报名,我就通知了他们两人。到了10月8号,王某某就不见了,电话也关机,之后就联系不上了。我就四处找他,前几天我打听到他在潍坊,就去找他,找到他后就带他来了派出所。②证人臧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证实:我在村里遇见徐某,我就跟他说:“小孩想上矿上去上班,你要有什么关系给安排安排吧。”徐某说够呛。我又说:“真能花三万五万的给小孩安排上班也行。”过了几个月,徐某跟我说事情办成了,我就领着孩子去报名、体检、考试。矿里快招工的那几天,我感觉差不多了,徐某去的我家,我给了他5万元钱。③证人田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证实:我的外甥王某某曾找我给联系一个人去鲁南矿业有限公司上班,时间大约是一年以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给一个小女孩办的。当时王某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有一个家在鲁南矿业附近的一个单位领导怪要紧的亲戚想去鲁南矿业上班,让我给联系一下,当时很忙我就说:“你管这个干什么”。之后王某某又电话短信的催了我好几次。之后有一次我跟鲁南矿业的卢矿长吃饭,吃饭时说起这事,卢矿长说看看,后来我就把那个人的名字发给了卢矿长。之后我跟王某某说:“我已经跟卢矿长说了,你再自己找找。”后来他找没找我就不知道了。给王某某联系过这一次后他就再没找过我,也没给我什么好处。我考虑他说联系人去鲁南矿业有限公司上班是不是也打着我的旗号。(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月18日供述:我舅是田某某,原武装部政委,我舅认识鲁南矿业公司经理卢廷运。诸葛镇耿家王峪村的徐某问我能不能联系人去鲁南矿业上班,要安排的那个人是徐某村里的,2011年底,徐某给了我5万元,我给了我舅3.5万,剩下1.5万元我和徐某平分了,过了不到一个月就把那个人安排去上班了。办成这个事之后徐某又让我安排人去鲁南矿业上班,我打电话问我舅,我舅说不好办了,平时又不招人,等以后有机会着,人家按批来。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徐某,然后我们俩商量着先把钱拿来,到时候给联系着上班就是了,于是就从徐某的发小耿波那里收了4万元(徐某收了4.5万元,给了我4万元)、徐某的两乔3.7万元、徐某的两个朋友7.5万元(徐某收了9万元,给了我7.5万元)、徐某的另一个朋友4.2万元(徐某收了5万元,给了我4.2万元)。我收的钱一部分用在了贩卖二手车上,一部分让我给花了。徐某多次催我,我在2012年10月8日编造了能到矿上上班的理由,让其中两个人去报到,然后我就躲到潍坊了。5-8、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不经过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分别于2012年1月7日骗取沂水县泉庄镇黄堐村李某锋现金6000元;于2012年2月骗取沂南县苏村镇司马店子村牛某某现金5000元;于2012年6月骗取沂水县许家湖镇东营村李某亮、冯某祥、冯某军、李某茂现金各5000元;于2012年6月骗取沂水县许家湖镇西斜午村王某勋现金5000元。以上共计骗取现金36000元挥霍后潜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李某锋于2013年1月17日陈述:我通过泉庄镇深门峪村的丁某某认识的王某某。2012年1月份我想托人花钱买个驾驶证,丁某某又通过崔伟联系上王某某。2012年1月7日我和朋友刘伟、丁某国、崔伟一起到沂水侯子集那边把6000元钱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写了个收条。我问王某某能买出来吗,王某某说绝对能买出来。我问多长时间能办出来,王某某说两三个月能办出来。然后我们在王某某的引导下去沂蒙山宾馆照了相之后就回了家。②被害人牛某某于2013年2月4日陈述:2012年2月,我对姐夫张金宝说想学驾照,张金宝说认识一个交通局上班的叫王某某的,只要交上五千元钱不用学习考试就能拿到驾照。第二天我就联系了王某某,他让我去东环路的一个修车店。他先带我去了一家照相馆照相,之后我给了他五千元,他说大约四个月就能办成。到了6月份,我给王某某打电话,他说快了。后来我又打了几次,他一直说快办好了。到了11月份,我再打电话就停机了,再找他就找不到了。③被害人冯某祥于2013年10月15日陈述:2012年5月份,我在蓬莱开超市,张金宝在那里开饭店,他说认识一个沂水驾校的,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我就和冯某军、李某亮、李某茂四个人商量后,都同意办,我们每人凑了5000元钱,共2万元。到了6月份,我和张金宝一块回沂水,张金宝联系的王某某,一块吃饭时,我把钱给了王某某。当时说三、四个月就能办出来,后来我们问张金宝,张金宝就追问王某某,王某某就说让本人来考试,不用真考,在电脑前一座,录下像就行了。然后冯某军、李某茂、李某亮和我儿媳妇刘笑就回了沂水,张金宝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推脱有事不见面,后来被催得没办法了才出面,他到了后,叫李某亮他们在信纸上签名摁的手印,王某某还说等着拿证就行了。李某亮他们回蓬莱后,我们一分析就觉得王某某骗人,俺就和张金宝说了,张金宝就联系王某某,开始还能联系上,后来就联系不上了。④被害人李某亮于2013年2月4日陈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我听俺亲戚张金宝说他认识一个叫王某某的,说不用培训只要交上五千元钱就能办出驾驶证,张金宝问我办不办,我同意了。当时张金宝把这件事也跟冯纪祥、冯玉军、李桂茂三个人。到了下午张金宝、我、冯某祥、冯某军、李某茂就把办驾驶证的钱给了王某某,除了张金宝我们四个人一共给了2万元,没有写收到条。到了10月份,张金宝让我联系王某某去取驾驶证,我联系了王某某三四次,一开始王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就找不到王某某了。⑤被害人王某勋于2013年2月4日陈述:2012年2月下旬,我对张金宝说想学驾驶证,张金宝说认识一个叫王某某的,在沂水县交通局上班,只要交上五千块钱不用学习考试就能拿到驾照,到了4月份,我联系到王某某,带着钱和身份证去交通局检测站找到他并把钱给了他,他说需要好几个月才能拿到驾照,然后我就回家等着。过来大约三四个月,我打电话问他,他说快办好了。之后我多次打电话他都说快了,再后来打电话就停机了。(2)证人证言①证人张某宝于2013年2月4日证实:2012年4月25日我在蓬莱打工时因为酒驾被查扣了驾照,我想回老家办理,之前认识一个叫王某某的,我认识他时他在交通局上班,我问他在沂水重新办理驾照好办不,他说很好办。9月初的一天上午,王某某说需要三千块钱托关系补办驾照,然后给了我一个农村信用社的账号,我就把三千元汇过去了,我就等着他给我补办驾驶证。刚开始我打电话,他说很好办,但一直拖着没给办。到了国庆节,我又问王某某,他说办好了,我就让我姐夫李廷亮去找王某某取。后来李某亮就跟我说王某某根本就没有给办驾驶证,这时我就怀疑王某某了,因为我还找他帮忙给李廷亮等6人办驾驶证,一共给了他三万元,他也是一直找理由拖着。我就问他到底什么时候能办好驾驶证,刚开始他还接电话,后来电话就停机了,我也找不到他了。2012年2月份牛某春通过我介绍交给王某某五千元办理驾照;2月底,王某勋通过我介绍交给王某某五千元办理驾照;6月份,李廷亮、冯玉军、李桂茂、冯纪祥四个人通过我介绍交给王某某共二万元。②王会德于2013年10月15日证实:我是2008年初来的远航驾校,我在驾校担任副校长。我们驾校共有30多个教练,教练里面没有叫李什么涛的。我们驾校的学员取得驾驶证要通过三个科目考试,分别是理论考试、倒桩和场地、上路考试,必须亲自参加考试。理论考试都有摄像头,省市部门都监控,倒桩和场地、路考都是交警部门来监考。考试时,交警部门的考官拿着学员的身份证和本人填写的档案进行核对,除非学员和替考的人长的完全一样,否则不可能找别人替考。(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2月1日供述:我在交通局一个企业干合同工,我听别人说花5000元左右就可以不用考试拿到驾照,我觉着我在远航驾校也有熟悉的人,可以这样办办试试,于是我先后收了李某峰6000元、徐某的表弟4000元、交通局张某某的弟弟给了我三个人的大约15000元。其于2013年2月21日供述:许家湖那一带的张金宝联系我,叫我给办理驾驶证,他联系了四个、还是五个朋友,每人5000元。以上这些人我都打了欠条。我准备到交通局远航驾校给他们办理,理论、路考找人替考,我找的远航驾校的一个教练,叫李什么涛,到现在还没有办成。这些人的钱也让我花了。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收到李某金50000元、李某峰5000元。但根据被害人李某金、李某峰的陈述,结合证人徐某的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李克金数额为60000元,诈骗李现峰数额为6000元。本案综合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1980年5月6日出生,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均辩称诈骗的数额没有那么多,应当以其实际收到的钱数为准。本案中,被害人均是按照被告人王某某要求的数额给付的钱款,王某某辩称的“中间人扣下了一部分钱”目前证据无法认定,故被告人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第1项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一般,辩护人的第2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其本人及家属并无实际行动,辩护人的第3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涉案数额、认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原羁押期限2012年5月26日至同年6月2日、2013年1月17日至同年2月23日已折抵刑期四十六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厚胜审 判 员  冯 磊人民陪审员  谭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