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玉发与福州通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通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发,福州通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通南,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刘玉发,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通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标琴。被告:罗通南,男,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发诉被告福州通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通南、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刘玉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为61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玉发负担。审 判 长 倪 花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徐宗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