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271号原告梁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苏某,男,住同原告。原告梁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苏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自由恋爱相识,1981年初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苏某某。2011年1月12日双方在皇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于2011年6月13日复婚。复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长江北社区居住证明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