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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新来与郭全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来,郭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82号申请人苏新来,农民。被执行人郭全义,农民,苏新来申请执行郭全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苏新来依据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全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6218.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29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郭全义给付申请人苏新来现金24975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要,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辉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