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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少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78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红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