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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姜新玲与金成敏、姜春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玲,金成敏,姜春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姜新玲,男,住和龙市。被告:金成敏,男���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被告:姜春善,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新玲诉被告金成敏、姜春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新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惠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