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姜新玲与金成敏、姜春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玲,金成敏,姜春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姜新玲,男,住和龙市。被告:金成敏,男���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被告:姜春善,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新玲诉被告金成敏、姜春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新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惠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