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彭丰科、魏婉清与魏桂生、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公路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丰科,魏婉清,魏桂生,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公路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彭丰科。原告魏婉清。法定代理人魏东平。法定代理人彭成艳。被告魏桂生。被告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公路管理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丰科、魏婉清与被告魏桂生、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公路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