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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乾学与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公平新煤矿,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乾学,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公平新煤矿,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朱乾学,男,生于1954年12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公平新煤矿。住所地,梁平县龙胜乡公平村3组。被告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银学保,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乾学诉被告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公平新煤矿、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乾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乾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乾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乾学负担。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