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君传、麻朝宏与麻朝宏、马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传,麻朝宏,马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徐君传。委托代理人:李健,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朝宏。被告:马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君传与被告麻朝宏、马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君传在递交民事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君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齐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