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邓尚军与胡才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尚军,胡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邓尚军,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胡才春,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承包商,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邓尚军与被执行人胡才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才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胡才春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胡才春所有的收入(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胡才春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