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波与被告王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王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波,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巍强,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王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巍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对被告王巍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即18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