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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波与被告王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王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波,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巍强,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王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巍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对被告王巍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即18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