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立萍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刘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立萍,刘其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瑞大厦A区3、6楼。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顶亮,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萍,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学军,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其军,工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立萍、原审被告刘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黄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已与徐立萍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为477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