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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社会抚养费纠纷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红花岗区党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夏体君,局长。委托代理人母光霞,女。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支缴纳社会抚养费113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无财产可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红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夏显波代理审判员  赵 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