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曹红顺与曹忠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顺,曹忠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曹红顺。被告:曹忠顺。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红顺诉被告曹忠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红顺以欲和被告曹忠顺和解为由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又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红顺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阳海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永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