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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奕彬与被告柯天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奕彬,柯天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邱奕彬,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汪秀梅。被告柯天足,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奕彬与被告柯天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奕彬以与被告柯天足拟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奕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佩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钟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