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奕彬与被告柯天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奕彬,柯天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邱奕彬,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汪秀梅。被告柯天足,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奕彬与被告柯天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奕彬以与被告柯天足拟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奕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佩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钟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