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伟与吴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丁伟。被告吴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与被告吴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申请对被告吴厚明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丁伟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厚明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丁伟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昌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陈梓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