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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伟与吴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丁伟。被告吴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与被告吴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申请对被告吴厚明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丁伟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厚明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丁伟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昌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陈梓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