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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无锡爱特思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东方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东方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无锡爱特思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东方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伟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爱特思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庆路北仓门37号原五层水泥仓库3楼。法定代表人过艳,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张家港东方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25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事项复杂,涉及面较广,有可能引发集体诉讼,本案属于在苏州市中级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所签《苏园样板房及售楼处硬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家港系涉案工程所在地,且双方的约定并不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有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张家港东方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裘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