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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代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代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5楼。法定代表人凌春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炼,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代元,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樊毅,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代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