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刘洋、钱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刘洋,钱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毛立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被告刘洋被告钱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诉被告刘洋、钱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庆成审 判 员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