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林勇与毛廉耕、陈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勇,毛廉耕,陈秋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林勇,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毛廉耕,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秋桂,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勇与被告毛廉耕、陈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提出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之申请,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为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