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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林勇与毛廉耕、陈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勇,毛廉耕,陈秋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林勇,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毛廉耕,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秋桂,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勇与被告毛廉耕、陈秋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提出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之申请,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为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