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化诉被告苏军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化,苏军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朱志化,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彦萍,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干部,大专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XX,河南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苏军诗,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原告朱志化诉被告苏军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志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根生审 判 员 卢卫涛人民陪审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