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留晟申请执行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留晟,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法执字第901号申请人马留晟。被执行人赵峰,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永兴镇东黎岗村。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峰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小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