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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留晟申请执行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留晟,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法执字第901号申请人马留晟。被执行人赵峰,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永兴镇东黎岗村。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峰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小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