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全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仁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仁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行员工。被告:刘仁翠,1971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仁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仁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张宏群、何宏彬。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