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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双伟与曾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双伟,曾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楼双伟委托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鲁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双伟与被告曾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双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双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双伟撤回对被告曾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楼双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志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鲁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