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双伟与曾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双伟,曾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楼双伟委托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鲁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双伟与被告曾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双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双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双伟撤回对被告曾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楼双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志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鲁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