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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万子雄,邹素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万子雄,邹素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932569-6。法定代表人张德建,该局局长。被告万子雄,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邹素英,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万子雄、邹素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