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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与韩东亮、邵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韩东亮,邵燕,常州燕东纸制品有限公司,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负责人屠维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韩东亮,男,1973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邵燕,女,1976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常州燕东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东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龙,男,1980年7月30日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与韩东亮、邵燕、常州燕东纸制品有限公司、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天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韩东亮、邵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21740.78元、暂计至2014年5月6日的利息11484.71元、自2014年5月7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34461元;如果韩东亮、邵燕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有权以何龙抵押的坐落于本市武进区前黄镇西新街20号-5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常州燕东纸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韩东亮、邵燕追偿;案件受理费9477元,公告费500元,由韩东亮、邵燕、常州燕东纸制品有限公司、何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曹宏俊审判员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亚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