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80-1号原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传法,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陈德春在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自愿以其公司所有的皖EA02**号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提供的担保物本院亦应依法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皖EA02**号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