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莲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莲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21日我生一男孩杨某,婚初关系尚好。近年来,被告常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我们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10月被告借故外出打工,走后就再没回来,经各处打听,至今都没有音信。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杨某某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21日原告生一男孩杨某,婚初关系尚好。近年来,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相处不睦。2012年10月被告借故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9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后撤诉。2014年12月2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经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婚育证明审查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法庭予以认定,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对证人贾某某证言及路园镇峪岭村村委会证明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外出多年且至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孩子,夫妻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琐事吵闹,相处不睦。后被告离家外出超过两年,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虽经调解,原告执意离婚,和好无望。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加之,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故应由原告抚养。对于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杨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张爱花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克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