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627-1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黄某某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黄某某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志昭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李其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