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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永亮与王春安、陈绍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亮,王春安,陈绍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333号原告:吴永亮,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宿州市源丰肥料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被告:王春安,男,汉族。被告:陈绍体,男,汉族。原告吴永亮与被告王春安、被告陈绍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继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安、被告陈绍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永亮诉称,被告陈绍体于2011年11月20日帮助朋友王春安担保向原告吴永亮借款10万元,使用到2012年6月30日,约定如到期不还款由陈绍体偿还。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陈绍体于2014年9月12日又向原告保证于2014年10月12日前还款5万元、2014年11月12日前还款5万元。但被告在2014年10月15日偿还原告2万元,尚欠借款8万元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万整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偿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王春安未答辩。被告陈绍体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绍体是熟人关系,原告吴永亮经被告陈绍体介绍认识被告王春安,2011年11月20日,被告王春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主要内容:“借到吴永亮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使用到2012年6月30日)(不计息)(如到期不还款,由陈绍体还)借款人:王春安,2011.11.20.担保人:陈绍体,2011.11.20日”。被告陈绍体在2014年9月12日给原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我叫陈绍体,2011年11月20日给王春安担保借吴永亮壹拾万元整,现本人保证于2014年10月12日还款五万元、2014年11月12日前还款五万元。保证人:陈绍体,见证人:李存芳,2014年9月12日”。被告陈邵体于2014年10月15日还款2万元,尚欠8万元借款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春安经被告陈邵体担保向原告吴永亮借款10万元已返还2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王春安出具的借条、被告陈绍体的还款协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万元的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明确约定不计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经债权人崔要后,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承担逾期利息。被告陈绍体自愿为被告王春安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吴永亮借款本金8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陈绍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吴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春安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乾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议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