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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陆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陆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周某,男。法定代表人周春付,男,系原告父亲。被告陆铁,男。原告周某与被告陆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中国审 判 员  李英志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