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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昌世与张前兵、周光林、闭元满、何怀明、郑运明等关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世,张前兵,周光林,闭元满,何怀明,郑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陈昌世。被执行人张前兵。被执行人周光林。被执行人闭元满。被执行人何怀明。被执行人郑运明。申请执行人陈昌世与被执行人张前兵、周光林、闭元满、何怀明、郑运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白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昌世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1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当场给付105000.00元,余款19127.8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自愿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白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建全审判员  徐 闻审判员  黎文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金芸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