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惠珍、顾松才与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珍,顾松才,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黄惠珍。委托代理人顾松才。原告顾松才。被告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永明。委托代理人周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珍、顾松才与被告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珍、顾松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惠珍、顾松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珍、顾松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惠珍、顾松才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