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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方健洪与曾素丽、曾健锋、曾健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洪,曾素丽,曾健锋,曾健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61号原告:方健洪,男。被告:曾素丽,女。被告:曾健锋,男。被告:曾健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健洪诉被告曾素丽、曾健锋、曾健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方健洪以与三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健洪撤回对被告曾素丽、曾健锋、曾健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方健洪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