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李振荣、李振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李振荣,李振军,陈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住所地:胶南市大场镇驻地。负责人:闫正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云杰,该行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被执行人:李振荣。被执行人:李振军。被执行人:陈瑞亮。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琅琊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瑞亮、李振军、李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113481.18元,由被执行人李振荣于2015年05月01日前付清,被执行人不放弃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3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