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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购买桐城市新渡镇龙塘村杨屋组王某134株马尾松后,组织小工李东学、何学旺、戴照田进行采伐,之后将林木运送到怀宁县科林公司销售,非法获利约900元。同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方屋组洪某退耕还林意杨64株,后组织小工李东学、何学旺、戴照田进行采伐,之后将林木运送到怀宁县马庙乡两个剥板厂销售,非法获利约3000元。同年8月,李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袁老屋组袁志颖、袁志胜退耕还林意杨80株,后组织工人进行采伐;后又自行采伐自家的退耕还林意杨28株;2013年9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桐城市新渡镇老梅村戴瓦组戴某甲松树56株后,组织小工李东学、何学旺、戴照田进行采伐,之后将林木运送到怀宁县科林公司销售,非法获利约500元。案发后,经桐城市新渡镇林业站鉴定,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5.019立方米。2013年10月25日李某到桐城市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洪某、高某、戴某甲、戴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将自己经营管理的林木委托李某采伐,采伐林木的时间、地点、原因、被采伐林木数量和双方买卖树木的价款。2、何学旺、李东春、戴照田的证言,共同证实有小工跟从李某,帮助李某采伐林木的事实。由李某为他们支付每日工资80元。3、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人报告的简要案情及记录、案件的初查情况。4、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证实了李某的主体身份及刑事责任能力。本次犯罪属于初犯。5、归案经过,证实2013年9月25日桐城市新渡林业站报称,新渡镇老梅村戴瓦屋山场有人无证采伐。经桐城市森林公安局调查走访,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同年10月25日李某到桐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28日桐城市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滥伐林木行为立案侦查。6、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11月20日桐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李某的非法所得。7、鉴定意见,证实桐城市林业局新渡林业站2013年11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证实李某采伐王某、洪某、戴某甲的林木蓄积数量累计为35.68立方米。桐城市林业局新渡林业站2014年3月16日出具现场鉴定意见,证实李某采伐属于袁志颖、袁志胜及自家的108株意杨蓄积数量为9.346立方米。8、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2013年9月25日、10月18日及2014年9月17日、9月29日李某分别对滥伐林木现场的指认和辨认。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每次滥伐林木后非法获利的金额。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配合桐城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如实供述了采伐林木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开庭时李某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所在的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四千四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巧梅审 判 员  赵文生人民陪审员  李青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